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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3-03-14 来源:本站 点击: 分享: 【字体: 打印

四川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工作方案

 

川委厅〔20175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总体部署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政企不分、事企不分和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益不高等突出问题,有序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为实现“两个跨越”、加快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依法赋予转企改制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充分激发企业活力。

——坚持积极稳妥、分类分步。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改革路径方式,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把握好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成熟一批、改革一批、总结一批,有序推进改革工作。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人员,保障干部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情况复杂的特点,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施策,分步推进:

——经济效益较好特别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要加大改革力度,优先推进转制为企业,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要创造条件,通过减轻负担等政策支持,稳妥推进转企改制,于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要逐步予以撤销,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要摸清情况,财政拨款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依法依规处理债权债务,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通过改革,推进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转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平等竞争、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既为经营类事业单位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又减轻财政负担、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

  二、改革任务

  (一)科学制定改革方案

  1.各部门要认真分析主管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按照工作目标明确的3个时间节点归类提出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会同经营类事业单位做好风险评估,确保改革稳定。要于今年11月底前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安排备案表》报本级政府并抄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要指导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做好转企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确保转企改制程序和相关工作合法合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认真研究制定转企改制方案,包括资产、机构编制、实有人员等方面的现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方面的处置意见,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等政策的衔接和保障措施。转企改制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由主管部门报送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核销事业编制、不再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请示,按程序审批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具有事业企业“双法人”资格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和收回事业编制,直接转制为企业。(责任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3.符合条件予以撒销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对转企难以运行情况作出评估,制定机构撤销方案,包括人员现状及安置渠道,债权债务情况及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等有关事项的处置意见,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向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撤销机构的请示,按程序审批后予以撒销。(责任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二)分行业系统推进改革

各主管部门及经营类事业单位,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科研院所、文化、交通、水利等行业体制改革,根据不同的行业特征,有针对性地实施改革。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要结合国有企业改革系统推进,利用转制事业单位的优势,做强做大企业集团;科研性质经营类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改革的良好机遇,将符合规定且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主动推向市场,建立有效激励机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文化行业经营类事业单位要结合非时政报刊改革、文艺院团改革等统筹推进,加快文化资源整合,做大做强文化产业;交通、水利行业经营类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在行业中积累的历史优势和资源禀赋,抓住市场机遇,推进转企改制;其他行业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要结合行业特征推动转企改制。对过去因适应计划经济需要而设立,具有典型计划经济特征且无市场竞争力,不能正常运行或实际职能已发生根本变化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在做好人员安置、处理好债权债务等事项的情况下,予以撤销或兼并,不再保留。(责任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三)支持多种形式转企改制

  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形成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探索建立自主灵活、适应市场竞争的经营管理机制,实行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建立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着力提升企业发展活力和抵御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国有资产出资单位)

  (四)妥善安置现有人员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摸清摸准经营类事业单位人员的底数和诉求,区分情况制定安置方案,稳妥有序组织实施。转制单位应结合本人意愿,原则上继续聘用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过渡衔接。经营类事业单位在岗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责任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被撤销单位的在岗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安置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制定优惠措施等方式妥善解决在编在岗正式工作人去向问题,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不得简单推向社会。

  2.转企改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并经转制单位批准,可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由转制单位发放。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待退人员只要遵纪守法,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档次,不晋升岗位等级,不转聘其他类别岗位,期间按离岗时所聘岗位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绩效工资按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3.转制单位应依法与职工(含离岗待退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企改制后,改制人员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条件的,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4.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保留现状,待转企改制到位后再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5.转制为企业前已离休人员所需的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应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或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转制单位应按照规定做好工作衔接。

  (五)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按照权属清晰、风险控制、安全完整的原则,对转制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准确核查债权债务,坚决堵住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漏洞,始终坚持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政策红线。转制单位的债权债务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稳步将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涉及国有资产出售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化公为私、逃废债务,杜绝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财政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转企改制和撒销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中《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财政配套文件的通知》(川办发〔201498号)、财政部《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财资〔2017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组织、财政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1.转制和撒销单位应将全部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提出资产清查结果处理建议,涉及资产损失核销、资产盘盈和资金挂账的,按照程序报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应由主管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其结果应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2.转制单位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土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货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原为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则上由该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要以国有资产管理为纽带,由组织部门做好与之相适应的党组织设置、管理和党组织关系、领导人员管理等相关政策的衔接。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是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范围广。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把握节奏、按时完成。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负总责,党委要加强领导,把握改革方向;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认真研究部署,及时研究和解决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各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地要制定改革方案,细化改革措施,落实改革任务。主管部门是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责任主体,要成立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并明确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所属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等工作。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二)加强改革衔接

  要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经营状况和客观条件,选取适当方式,合理把握进度,分步推进改革。已经开展改革的地方,可加快进度,先行完成;尚未开展的,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主管部门要做好工作预案,及时化解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政策解读,正确引导职工情绪,消除思想障碍,解除后顾之忧,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要注重与行业体制改革衔接,着力解决基础性、共性和衔接性问题。中央已经作出统一部署的行业体制改革,继续按现行领导体制和工作部署推进。分类中未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其开展的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要通过剥离或与其他经营类事业单位整合等方式稳步推进改革。(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经营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三)加强党的建设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改革中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和党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等写入改制企业章程或合作协议,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强化党建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改革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作用,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注意保持党的工作连续性,转企改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前,保持党的组织隶属关系不变;脱钩过程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正常开展党组织活动,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脱钩后,要平稳有序衔接,确保将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始终。(责任单位:组织、经营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四)加强督查考核

  经营类事业单位在岗在职工作人员在单位转制或撤销前只出不进,现有空编一律核销,对确因工作需要配备领导班子的,应按管理权限事先报经同级组织、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责任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不按规定时间报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安排备案表》和完成改革工作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机构编制事项予以冻结,直至上报和改革工作完成并作详细说明后方可解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2017年、2018年和2020年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未完成阶段性改革任务的,主管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提交专题报告,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限期完成的工作方案。(责任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审计、机构编制等部门)

 

  附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安排备案表

 

 

2017117     


附件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安排备案表

 

主管部门(盖章):                                        时间:2017      

事业单位名称

编制

实有人员

经营状况

改革方向

时间安排

备注




































填表联系人(电话):


主办单位:中共广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四川省广元市人民路北段12号 邮政编码:628000 电话:0839-33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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