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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3-29 来源:本站 点击: 分享: 【字体: 打印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加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编发﹝2009﹞60号

各市(州)党委、政府、省级部门:

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一些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陆续被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含行政执法机构)。为加强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3﹞2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审批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所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不含工勤人员事业编制)和调整职能,由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报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的调整仍按原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一律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的调整报批准机关审批。

二、加强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

建立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备案制度。各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省级各部门要对所属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汇总后于11月30日前统一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今后,各地按管理权限办理的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一律由各市(州)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规模、编制结构、领导职数配备人员,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混编混岗等违纪违规行为。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要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要严格按照明确的职能、职责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职责范围。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相关规定的行为。

三、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职能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有关规定,新设立事业单位要将职能严格界定在承担事务性、辅助性、公益服务性职能等方面。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级、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也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如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确需新设承担行政职能或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一律报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严格把关,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人手。


主办单位:中共广元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四川省广元市人民路北段12号 邮政编码:628000 电话:0839-33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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